误工期算应发工资。误工费一般按照受害人的应发工资来计算,而非实发工资。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的“实际减少的收入”理论上应是基于应发工资来考量,因为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反映了劳动者的正常收入水平。
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区别及对误工费计算的影响
以应发工资为基础计算误工费,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因误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例如,某职工每月应发工资为8000元,若其因受伤误工一个月,单位仅发放了部分病假工资,那么其误工费应为应发工资减去实际发放的病假工资。
特殊情况说明
如果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此时也是以该平均工资这一类似“应得”标准来衡量,而非实际到手金额。
误工期间的计算
误工期间包含休息日的,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误工费。这一计算方式蕴含着多方面的合理性与法律逻辑基础,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损失。
综上所述,误工费的计算应以应发工资为基础,并综合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在实际操作中,若受害人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应尽可能收集并提交所有能证明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