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则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的裁决为终局: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于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若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自身决定作出确认,则该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出入境管理领域的特殊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对公安机关的某些处罚或措施不服的,若选择行政复议,则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同样,公民对出境入境管理的相关行政决定不服,若选择申诉途径,则申诉结果具有终局性。
审计决定的裁决为终局: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此时,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涵盖了国务院的裁决、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的裁决、出入境管理领域的特殊规定以及审计决定的裁决等多个方面。在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或相关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需遵守该决定,并不能再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