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做质量负责人。但这一安排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质量负责人需要在职在岗,尽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具体来说,根据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质量负责人为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且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并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岗位上履行职责。同时,该规范也允许质量负责人与法人为同一人。这意味着,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法定代表人如果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是可以同时担任质量负责人的。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不同地区的具体监管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根据当地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来确定是否可以让法定代表人兼任质量负责人,并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做质量负责人,但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确保能够尽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