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案例-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房产纠纷

关于未经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案例,以下为您提供两个具体实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宿迁市宿豫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27日,宿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邹某在宿豫区某小区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用于堆放装修房屋后残余的砖块、水泥块等物品,占用面积约为1平方米。现场检查时,邹某未能提供任何相关审批手续,且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邹某确实未取得占用绿地的许可手续。

处理结果:

当日,执法人员即向邹某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退还绿地并恢复原状。邹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针对邹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宿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案例二:深圳市光明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案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26日,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凤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一施工单位在凤凰街道光明大道华映显示屏路段擅自开挖绿化带。经过依法调查取证,确认该行为由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所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占地面积为37.92平方米。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执法人员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5840元。随后,执法人员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督促当事人完成了整改和罚款缴纳。

法律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共绿地保护的严格性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经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城市绿化的完整性和美观性。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和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我们的城市绿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