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具体规定位于第十七条第二款。这一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也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帮助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能包括责任免除条款、比例赔付或给付条款,以及其他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如果是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则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总的来说,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需要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无法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