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一. 监管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 因此,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主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二. 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意味着,非法捕捞水生动物不仅可能面临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甚至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并且该行为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建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渔业资源,避免非法捕捞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