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年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算工龄,但通常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年限。
具体来说,公益性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这类岗位体现出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是为了避免公益性岗位成为部分人员的长期工作岗位,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提高用人单位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
然而,当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并且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在该岗位已不属于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此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遵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益性岗位期限届满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益性岗位年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常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年限。但在公益性岗位期限届满后,如果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这段工作年限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计入工龄,并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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