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必须有年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如果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为了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而制定的。
具体来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并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然而,也有一些特定情况下职工可能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例如,如果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并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或者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又或者职工因病假累计达到一定天数(根据工作年限不同,病假累计天数也有所不同),那么这些情况下职工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且经过职工本人同意,那么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总的来说,职工在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下,是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这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