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案件当事人可以复印监督案件卷宗材料。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同时,该规定的第十条明确指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因此,作为民事监督案件的当事人,你享有复印监督案件卷宗材料的权利,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如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并可能需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