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该条款主要明确了投保人在哪些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关键要素之一。- 例如,如果丈夫为妻子购买人寿保险,就符合该条款中“配偶”的规定,丈夫对妻子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