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的非法利益数额标准是十万元以上。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明确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非法利益数额方面的立案门槛,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实际获得的非法利益数额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
同时,我也要注意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并不仅仅依据非法利益数额这一单一标准,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职务便利的利用情况、非法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多个因素。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