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规定-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经济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具体分析如下:

一. 核心解读:

  • 该条款明确指出,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还有童工,都不被纳入工伤认定的范畴。

二. 特殊情况处理:

  • 虽然这些人员不被直接认定为工伤,但若他们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的规定。
  • 若符合相关情形,虽然不认定为工伤,但由该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工厂未依法登记注册就开始运营,并雇佣了工人。如果该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由于工厂未注册,该工人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认定为工伤。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断其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标准。若符合,工厂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工人一次性赔偿。

我建议:对于此类特殊情况,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参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判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