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洒未标注能效标识处罚决定-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合同纠纷

花洒未标注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可能处以通报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一. 法律依据

  1.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2.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 处罚决定分析

  • 违法行为构成:销售的花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中“淋浴器”产品,但未按照《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之规定标注水效标识,即构成了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
  • 处罚内容: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即停止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并对销售者进行通报。同时,销售者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有违法所得,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在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重庆龙凰百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通报中,该公司因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受到了没收违法所得、通报及罚款的处罚。
  • 再如,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山区宇凡建材经营部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手持花洒的行为,也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我建议:对于销售者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水效标识的要求。在进货时,应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以避免因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而面临法律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