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而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核心内容:
警械和武器的定义:
-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使用原则: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同时,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警械的使用情形:
- 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武器的使用情形:
- 人民警察判明有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 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法律责任:
-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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