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 这些人员包括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以及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具有特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物品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 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物品,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的。
此外,如果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也可以列为惩戒对象。对于惩戒对象为单位的,还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以上就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中规定的惩戒人员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