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主要包含以下条款:
第一条至第三条:
-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第三条列举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等。
第四条至第九条:
- 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协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的职责。
- 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未依法取得许可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部门。
- 第七条规定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依据。
- 第八条强调了查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
- 第九条鼓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并规定了查处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 第十条规定了查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坚持的原则,即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 第十一条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 第十二条规定了从事无证经营的处罚依据。
- 第十三条明确了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 第十四条规定了为无照经营提供条件的处罚措施。
- 第十五条规定了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公示制度。
- 第十六条规定了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依据。
- 第十七条规定了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分措施。
- 第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制度。
- 第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及废止的旧办法。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完整内容,为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