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小区门口设立停车位,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违反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实例:假设小区门口原本为绿化带或通行道路,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其改为停车位并收费。此行为即违反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法律规定。
二. 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例:若物业合同中未明确物业有权在小区门口设立停车位,而物业却擅自设立并收费,此行为即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物业在小区门口设立停车位,若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建议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可对此事进行审议,并要求物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