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对应法律-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侵权纠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的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法条解析

  1.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就擅自开工建设。
  2. 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建设: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
    • 罚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在必要时,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
    • 行政处分: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公司计划建设一个化工厂,但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就擅自开工建设。此时,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甚至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同时,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我建议您在进行任何建设项目之前,务必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环保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