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笔录在另案起诉保证人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证明力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调解笔录是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陈述、协商内容等的记录,详细记载了调解时的各种事实细节,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调解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相关事实经过。从证据属性来看,调解笔录可能符合书证范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证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基于调解笔录所记载的内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等司法机关确认,此时调解笔录可作为证明调解协议存在及内容的重要证据。即使调解未成功,调解笔录中当事人的自认、对事实的陈述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其他证据形式的补充,辅助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然而,调解笔录作为证据时,需经过法庭质证等法定程序,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其证明力大小。因此,在另案起诉保证人时,调解笔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能否被法院采纳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调解笔录具有作为证据的可能性,但其在另案起诉保证人时的具体证明力,需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