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内容-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这一法条明确列举了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所享有的各项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同时,也规定了股东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方式,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这些职权是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监督公司运营、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您有关于股东会职权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