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原则上需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或其他可证明已告知的形式,且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第三天告知单位要离职,那么到第六天办理完工作交接等手续就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择业自由与用人单位用工稳定性,使劳动关系的解除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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