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的贿买行为-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7-24 刑事辩护

关于“妨害作证的贿买行为”,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详细的解释:

一、核心结论

妨害作证罪中的“贿买”行为,特指以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此处的“贿买”不包含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

二、详细解释

  1. “贿买”的语义解释:

    • 从字面意义上看,“贿买”由“贿”和“买”两字组成,其中“贿”对应的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 在法律语境中,“贿买”应被理解为以财物或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来收买他人的作证行为。
  2. “贿买”与妨害作证罪:

    •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包括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 “贿买”作为其中的一种方法,其本质是以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诱饵,影响证人的作证行为,从而妨害司法的公正性。
  3. “贿买”不包含非财产性利益:

    • 非财产性利益,如精神贿赂、行为贿赂等,虽然也属于贿赂的范畴,但在妨害作证罪中,并不被包含在“贿买”之内。
    • 这是因为“贿买”在普通语义上就应被理解为以“财”来买,与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4. “等方法”的涵盖范围:

    • 妨害作证罪中的“等方法”,是指除暴力、威胁、贿买之外,其他能够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方法。
    • 这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唆使、嘱托、请求、引诱等,只要它们足以侵害司法活动的公正客观性,就应被涵摄至“等方法”中。

三、案例说明

以某案例为例,被告人董某某为帮助儿子逃避法律责任,与黄某父亲会面并给付其60万元现金,但黄某对此并不知情。董某某还多次对黄某承诺将利用社会关系帮其脱罪,导致黄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董某某儿子的犯罪事实。在此案中,董某某的行为虽然包含了对黄某的某种“贿赂”意图,但由于并未直接以财物贿买黄某的作证行为,因此其行为更接近于妨害作证罪中的“等方法”,而非“贿买”。

综上所述,妨害作证罪中的“贿买”行为特指以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在理解和适用时,应严格区分“贿买”与“等方法”的范畴,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