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您提到的消防法和建筑法的相关法条原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