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以下是对这些法条的具体分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具体情形略)。此条列举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为住建部撤销行政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
-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了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与住建部的处理决定相符。
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具体情形略)。此条虽然主要规定了注销注册的情形,但为住建部在已完成注销手续后作出其他处理提供了背景依据。
- 第三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虽然主要规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但体现了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行为的严格监管,为住建部作出处理决定提供了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住建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给予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决定。这一决定是依法作出的,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严格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