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条至第9条内容-赵丽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至第九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1.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1.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4.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5.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6.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配备、使用枪支的条件、要求以及使用后的报告制度,是确保枪支管理规范、使用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