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共经历了三次修正。
- 第一次修正:发生在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要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
- 第二次修正:发生在2011年4月22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此次修正加大了对酒驾、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相关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第三次修正:发生在2021年4月29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要是为了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完善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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