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先复议再诉讼的情况-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24 行政纠纷

在我国,先复议再诉讼的情况,即行政复议前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1.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纳税争议案件:

    •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审计争议案件:

    • 根据相关规定,如《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地,对于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定情况也可能需要先复议再诉讼,但这些通常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例如,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先复议再诉讼的情况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审计争议案件等特定情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并通过行政复议这一前置程序,让行政争议能够得到更专业、更全面的处理。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需要先复议再诉讼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