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障碍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不能突破20年最长限制。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同时设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条款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然而,这一中止制度并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但这并不能延长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限。
此外,虽然原则上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且不可延长,但法律也预留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例外条款。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无法克服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且需要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然而,这种延长并非因诉讼时效中止而导致超过20年,而是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
综上所述,客观障碍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止并不能突破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应尽快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