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 危害结果的广义与狭义定义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这包括了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无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例如,一个盗窃行为不仅造成了失主的财产损失(直接结果),还可能引发社会安全感下降(间接结果)。
- 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这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身体受到的伤害就是狭义的危害结果。
二. 危害结果的分类
- 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这类结果在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必备的要件,也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犯罪的客观标志。同时,它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
-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对于这类结果,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但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例如,侮辱、诽谤罪中,被害人名誉受损就是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 危害结果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 对于可能给直接客体造成有形、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的案件,要认定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并查明是否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没有产生这种结果的,一般以未遂论处。
综上所述,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它可以是广义的,也可以是狭义的,且根据能否具体测量确定,又可以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准确理解和把握危害结果的概念和分类,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以及确定犯罪形态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