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274条 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房产纠纷

《民法典》第274条明确了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具体分析如下:

一. 道路

  1. 归属情况: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即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的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通常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连接小区与外界的城市公共道路部分,则不属于业主共有。

二. 绿地

  1. 归属情况: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小区内的集中绿地、草坪等,一般归业主共有;但明确标注为城市公共绿地或在规划、销售时明确表示属于特定个人的绿地,则不属于业主共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将某块绿地指定给某一户业主使用,该绿地也不属于业主共有。

三.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1. 归属情况:这些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的健身广场、休闲长廊、广场、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以及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设施,还有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

四. 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和公共通行部分

  1. 归属情况: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因关系到建筑物的整体安全和稳定,或由业主共同使用,也属于业主共有。

五.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

  1. 归属情况:如果小区内设置了停车位,且这些停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那么这些停车位也应归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274条详细规定了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道路(非城镇公共道路)、绿地(非城镇公共绿地或个人专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全体业主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应共同维护其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