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报纸上不得把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姓名刊登出来。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法律依据及分析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和第103条,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除非是为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注:原第258条可能已修订或更新)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同样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的具体规定。
三. 国际上的类似规定
不仅在中国,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例如,日本的《少年法》和英国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等,都明确禁止在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我的观点:
作为专业律师,我强烈建议所有媒体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姓名等敏感信息,应当坚决予以保密,避免给其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负面影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