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解读-王明磊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出资责任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对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二、法条解读

  1. 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 当股东转让其已认缴但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受让人将承担继续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 如果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将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 未按规定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

    • 对于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如果其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将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但如果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出资不足的情况,那么将由转让人独自承担责任。

三、法条适用及注意事项

  1. 时间效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的类似行为,应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 责任分配:

    • 该条规定明确了在股权转让中,关于出资责任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分配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出资问题引发的纠纷。
  3. 实务操作:

    • 在实务操作中,股权转让双方应充分了解彼此的出资情况,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综上所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或出资不足股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实务操作中,应严格遵循该条规定,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