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行政诉讼发明专利的案由叫作“专利行政纠纷”。
一. 案由的确定
- 专利行政纠纷的涵盖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专利行政纠纷主要涵盖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异议决定不服的;以及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等情形。
- 案由的具体表述:在涉及行政诉讼的发明专利相关案件中,其案由通常被明确表述为“专利行政纠纷”。这一表述准确地反映了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焦点,即围绕发明专利的行政决定或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二.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对涉及专利的行政纠纷案由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归类为“专利行政纠纷”。
综上所述,涉及行政诉讼发明专利的案由被明确称为“专利行政纠纷”。这一案由的确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准确地反映了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焦点。我建议在涉及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