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再审事由-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裁判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再审事由的详细阐述:

一、针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

  1. 有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原审前已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例如,合同纠纷中的关键合同补充协议,在原审结束后才被发现或取得。

  2.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些基本事实对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如侵权纠纷中原审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3.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这导致原判决、裁定基于虚假证据作出。例如,借贷纠纷中伪造的借条。

  4.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即未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质证是诉讼的重要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 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这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缺失,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6.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对法律条文理解解释错误或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等。这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7.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审判人员未回避: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如合议庭成员人数不符;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如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这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8. 诉讼主体不适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例如,未成年人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未能代为参加诉讼。

  9.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辩论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限制或剥夺辩论权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审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即作出缺席判决。传票传唤是保障当事人出庭的重要程序,未经传票传唤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11.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裁判范围不当。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或受到不当侵害。

  12.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导致原裁判失去依据。例如,原判决依据的仲裁裁决书被撤销。

  13. 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这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

  1.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如存在强迫、欺诈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及调解方案。

  2. 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调解协议约定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

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应明确提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再审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同时,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以避免丧失再审的机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