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子公司调至另一子公司不可以重复约定试用期。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试用期约定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即对于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 子公司间调动的性质分析
- 子公司虽然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其是从一个用人单位(子公司A)被调至另一个用人单位(子公司B)工作。然而,这种调动并不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本质,即劳动者仍然是与用人单位(无论是子公司A还是子公司B)建立劳动关系。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在子公司间调动时重复约定试用期,将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 结论
- 不可重复约定试用期:基于上述分析,从子公司调至另一子公司时,不可以重复约定试用期。因为这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建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子公司间调动员工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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