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规定-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劳动纠纷

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规定主要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进行规范。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适用范围

  • 该标准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劳务费的驻并省直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等。
  • 辅警、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省博物院、学校、医院、离退休干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以及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 编外聘用人员定义

  •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占用正式编制数额、确因工作急需、编内实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聘用从事具有可替代性、辅助性、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三. 预算编制标准

  1. 长期人员

    • 长期人员是指为单位提供辅助工作、专业技术、工勤等工作的劳务服务类人员,聘用时间1个月以上。
    • 分为辅助工作类、技术支撑类及工勤类,每类人员都有相应的费用标准。
    • 费用标准中已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公积金,社会机构管理服务费及税金。
    • 技术支撑类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和技术要求,实行差异性调整,调整系数分别为1.2和1.1。
  2. 短期人员

    • 短期人员是指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以日薪计算,临时聘用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短期聘用时间为1个月以内。
    • 短期人员费用标准中已包含税金,不包含其他费用。

四. 执行要求

  • 省直部门单位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加强人员考核管理。
  • 本标准作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的最高限额,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此标准。
  • 本标准发布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到期后新签订合同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我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严格遵守该规定,确保劳务费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也应加强,提高其工作效能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