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泄漏他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具体来说:
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 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这些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律责任:
- 如果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泄露、篡改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不允许泄漏他人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