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保障。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关原文条款: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虽未直接提及“监督权”三字,但以下条款体现了监督权的内涵):
-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综上所述,宪法原文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以及监督权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