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招租文件写明“不适用招投标法”是合理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招租行为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由此可见,招租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二. 招租行为应适用《民法典》中的合同编
要约邀请的性质
要约与承诺的构成
三. 招租文件不适用招投标法的合理性
我的观点是,评审招租文件写明“不适用招投标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招租活动应依据《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进行规范,确保招租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出租方和竞拍方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