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关于土地调查的规定,具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这一条款详细说明了土地调查的主体、调查方式以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配合义务:
- 调查主体与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这确保了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 配合义务: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义务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这是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全面的重要基础。
- 例如,在某地区进行土地调查时,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联合其他部门,如农业、林业等,共同对土地进行实地勘查和测量。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需要按照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证明、使用状况等资料,以便调查人员全面了解土地情况。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土地调查的具体规定,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