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 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
省级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它们具有制定地方规章的法定权限。例如,《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即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这是省级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一个实例。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这类政府也具备制定地方规章的权力,但其制定范围通常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特定事项。例如,《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是对相关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体现了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权限。
二. 地方规章的制定依据与限制
制定依据:地方规章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八十二条,即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制定。
限制条件:地方规章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且若其中设定了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是明确且具体的,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这些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地方规章以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