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罪和伪造发票罪在案例二中是吸收犯。具体分析如下:
一.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定义及区别
-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并触犯不同罪名。
-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容纳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行为构成的犯罪。
二. 案例二中的行为分析
- 行为描述:张某伪造了一张45万元某电力安装公司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伪造了该公司印章。这一行为中,张某实施了伪造印章和伪造发票两个行为。
- 行为关系:伪造印章行为是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环节,即为了伪造发票而伪造印章。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伪造印章行为是伪造发票行为发展的必然历经阶段。
- 行为性质:伪造印章和伪造发票均构成犯罪,但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了伪造印章行为,因为伪造发票是张某的主要目的,而伪造印章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
三. 结论
根据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定义及区别,以及案例二中的行为分析,可以判断张某的伪造印章罪和伪造发票罪在案例二中是吸收犯。因为伪造印章行为被伪造发票行为所吸收,仅成立伪造发票罪一个罪名。我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犯罪形态,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