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哪一年成立的-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是从1997年开始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并正式确立为一种独立的罪名。

一.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背景

  • 寻衅滋事罪最初是包含在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里。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对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将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到了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订,将流氓罪分解为了四种具体的犯罪,其中之一就是寻衅滋事罪。

二.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对于这些行为,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这些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罪名,是从1997年开始正式确立的。这一罪名的设立,有助于更准确地打击和惩处寻衅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