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扣划银行保证金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规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纳税担保办法。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条文和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第六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指定的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五条:纳税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前款所称保证,是指由纳税人或第三人以保证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第二十五条: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综上所述,税务局扣划银行保证金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纳税担保的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这些规定确保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欠缴税款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税收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