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以下是该法的一些核心条文概述: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二.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四.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六.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七.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离婚自由。
八. 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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