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车祸植物人赔偿了20年护理费后,若人去世,保险公司是否要求返还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护理费赔偿的性质和目的。护理费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在因车祸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所需支付的长期护理费用。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并据此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相应年限的护理费。
接下来,我们分析护理费赔偿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关系。在法院判决的护理期限内,如果受害人提前死亡,那么已经给付的护理费是否需要返还呢?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赔偿义务人按照判决支付了护理费,这笔费用就转移给了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他们有权自由支配这笔款项。即使受害人在护理期限内去世,赔偿义务人也无权要求返还剩余年限的护理费。
此外,我们还要考虑到不当得利的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的法律事实。但在这个情况下,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取得护理费是有法律根据的,即法院的判决。因此,他们取得护理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车祸植物人赔偿了20年护理费后,若人去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剩余年限的护理费。这是因为护理费赔偿是基于法院的判决,并且一旦支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权自由支配这笔款项。即使受害人在护理期限内去世,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