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至今已修改三次。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首次通过:1992年4月3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工会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工会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2021年12月24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工会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增列了“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作为工会的法定基本职责,并完善了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具体机制与制度要求。
如有关于工会法的进一步问题或需要详细了解某次修改的具体内容,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