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不是行政措施,而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 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的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通知,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是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部分。
- 当机构或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时,外汇局会责令其将非法套汇资金回兑,这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直接纠正和处罚。
二. 行政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 行政措施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为达到某种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手段或方法,它们可能包括责令改正、限期调回外汇等,但这些并不直接构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则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惩罚,包括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在非法套汇的案例中,回兑非法套汇资金并伴随罚款的处罚,明确体现了其行政处罚的性质。
三.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非法套汇资金的回兑要求。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指出“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但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这间接证明了回兑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而非单纯的行政措施。这一结论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分析,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