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
一. 具体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 法条解读
该法条明确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列为驾驶机动车时的禁止行为之一,这是因为手持电话接听或拨打会严重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此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因驾驶员分心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三. 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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