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私自收款,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返还。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若学校私自收款,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返还。
二. 具体执行
- 责令返还: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学校存在私自收款的行为后,会首先责令学校退还所收费用,以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 依法处分:除了责令退还费用外,教育行政部门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示惩戒,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学校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费用。学生或家长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后,教育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学校存在私自收款的行为。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责令学校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我的观点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如遇到学校私自收款的情况,受教育者或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